公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接连产生机动车辆碰击铁路桥事端,引起各级领导分外的注重。近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造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造兵团)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建造厅(建委)及各铁路局,认真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法令》,有很大作用防备事端产生,保证铁路、路途行车安全。
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证铁路安全疏通,国务院于2004年12月27日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法令》,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法令》施行以来,各地接连产生了多起危及跨路途铁路桥梁安全的事端,导致十分严峻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为有很大作用防备事端产生,保证铁路、路途行车安全,四部要求各级铁路、交通、公安、建造行政主任部分为保护铁路桥梁不受机动车辆的碰击,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路途,其净空缺乏5米的,应当依照《路途交互与通行标志标线》的有关要求设置限高、限行及禁令标志,并设置限高防护架。
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或道(公)路办理部分,担任确认每座跨线铁路桥梁(含涵洞)的限高、限行、前方提示标志的品种、数量和埋设方位,并担任办理和保护;限高防护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要求设置并担任保护。限高防护架的设置方位不能影响其他相邻路途的正常通行。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路途以及路堑上路途,或上跨铁路的路途桥梁应设置避免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的安全防护设备。防护设备的方式、技能标准等应当契合有关公路技能标准、标准的规则,防护设备的装置设置应保证铁路、道(公)路路基和桥梁的安全,其方位不该影响道(公)路和铁路保护及正常运营。防护设备建成后,路途办理或路途运营企业担任办理和保护。铁路部分、各级公安、公路、建造办理部分要紧密配合,一起做好此项工作。